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页(278字)

国际私法中适用于行为方式的原则。它的含义是依照行为地法所规定的方式发生的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这一原则起源于14世纪的法则区别说,以后为各国国际私法所承认。比如,合同的方式必须依据合同行为地法(缔结地法)的规定才有效。但是,近年来各国的立法趋向于并不把它作为强制性规则,而是具有任意选择的性质。关于合同的方式,可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即适用于合同实质问题的准据法),也可以依据合同行为地法(缔约地法),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法律,合同方式即为有效。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还适用于票据、支票行为的方式,以及婚姻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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