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页(483字)

又称平等待遇。一国给予其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在民事活动方面所享有的同等待遇。这一制度,有的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权利。”又如,1962年中、朝两国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倾覆时,该船舶和货物应享受缔约另一方在相同情况下给予本国船舶同样的待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我国在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外国人也给予国民待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当今的国际实际,各国实行国民待遇一般都是有限制的,即仅限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所指明的范围,如海难救助、申请专利权、版权、商标注册及民事诉讼权利等,而在沿海贸易权、领海捕权、在农业区域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等则不属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其次,给予国民待遇也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互惠的,并且不得损害当地国家的独立、安全和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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