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页(452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其内容既包括政府本身间的权利义务,也包括所属自然人、法人间的权利义务。其名称、形式也多样,如有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清算协定、换货协定、贸易议定书、换文等。狭义的是指关于贸易方面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一般全面地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属大型的综合性贸易条约。又有双边与多边之分。双边贸易条约一般是由两个缔约国签订的,调整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其缔结一般要求缔约国间建立外交关系,但有时也有例外。多边贸易条约是由三国或更多的国家间签订的。其缔结一般无须缔约国之间建立外交关系,特别是开放性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结。一般的贸易条约往往由缔约国政府批准即可生效,而大型综合性的贸易条约须经缔约国立法机关批准,对于多边的条约还规定参加国须达到一定数目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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