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页(283字)

国家间签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专约、规约、协定、宣言、议定书、换文等。不同名称的条约,只有在有关缔约的方式、手续和生效日期等问题上有所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凡两个参加国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参加国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条约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按条约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交通运输等类。1969年5月23日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就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遵守、适用、解释、修正和变更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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