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页(644字)

英国着名国际私法学家,津大学教授。着名着作:《居住地法》(1879年)、《英宪精义》(1885年)、《有关冲突法的英国法律汇编》(1896年)、《19世纪英国法律和舆论关系演讲集》(1905年)。戴西的学说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但又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予以维护。他批评“礼让”学说,认为适用外国法并非是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也并非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表示礼貌的结果,相反,它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应承认或适用外国法时而不去承认或适用,便可能在决定整个案件时,给本国或外国当事人造成重大不便和不公正。戴西的国际私法理论有几条原则:(1)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2)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同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和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3)为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依据产生此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4)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效力。戴西理论的核心是认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而只不过是保护诉讼人依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法律的域外效力不能赋予外国法,而只能赋予它所创设的权利。戴西的学说被称为“既得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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