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页(862字)

亦称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设在荷兰海牙。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的由最着名的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各国团体所提名的候选人中分别选举产生,必须获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其本国被任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选举结果必须使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能代表世界各种主要的文化和法律体系。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会员国如声明接受安理会提出的条件(如承认法院规约、接受法院判决、承担一定比额的法院费用等)亦可成为规约当事国(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和圣力诺等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各国提交国际法院的一切事项。对于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案件,法院无权受理。各当事国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但对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它们之间发生了争端,只要一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他方就必须承认法院有权受理该案。受理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均应遵守。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发表的咨询意见,均由出席法官的过半数决定。如对两种意见投票数相等时,由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投决定票。根据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有:(1)国际公约;(2)国际习惯;(3)各文明国家所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以及各国最有权威的国际学者的学说。此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在有关当事国同意的条件下,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公平原则来裁决。在1984年11月联大举行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中,中国着名国际法学家倪征教授顺利当选为国际法院中第一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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