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页(434字)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建立的多边开发银行。行址设在卢森堡。成员为欧共体的12个成员国。资金来源:成员国摊派;向资本市场筹措;成员国提供的特别贷款等。法定资本为10亿美元,1985年增至288亿欧洲货币单位。组织机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下设董事会,由理事会任命共同体的各国金融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执行机构,设行长1人,由董事长兼任;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该行的业务。该行在罗设有意大利部,为意兴建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在伦敦设有联络处,为英兴建的工程项目贷款;在布鲁塞尔设有代表处,同共同体其他机构进行联络。主要业务:为欧共体成员国的地区发展、能源开发、兴建公共设施和中小企业改造提供中、长期贷款;在资本市场上筹资或代管信贷资金;为欧共体代管援助非加太国家集团发展地方工业的风险基金,并向这些地区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农业、能源、旅游等领域提供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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