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页(477字)
经互会成员国合办的政府间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1969年4月,经互会第23届特别会议上,与会国达成了建立该银行的协定。1971年1月1日开业,行址在莫斯科。成员国有前苏联、保、匈、原民主德国、蒙、波、捷、罗、古、越10国。前南斯拉夫同该行有合作协定。组织机构:银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开会两次;银行理事会,为执行机构,负责领导银行业务。法定资本为10亿转帐卢布,后增至10.713亿转帐卢布。1986年1月止,已付资本为3.75亿转帐卢布。资金来源还包括存款、借入资金、利润以及由银行利润提取的准备金等。主要职能:对经互会成员国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的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一般来说,长期贷款为15年,中期贷款为5年,贷款利率为3-5%。该银行同300余个大银行有金融业务联系。1986年前,贷款中燃料和能源项目占很大比重,其后,贷款方向由能源动力等基础部门转向高技术部门。1990年4月,银行委员会决定,即使经互会解散了,该行也继续存在,但对项目的贷款要注重经济效益,贷款的货币主要是自由外汇。
上一篇:欧洲投资银行
下一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