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页(539字)

简称海湾合作委员会。波斯湾地区阿拉伯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合作组织。1981年5月25日,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阿曼6个海湾国家在阿联酋国开会,签署了合作委员会章程,宣布成立海湾合作委员会。总部设在沙特首都利雅得。宗旨是实现成员国之间在一切领域的协调和一体化,以达到统一。组织机构:最高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首脑组成,轮流担任主席,每年召开2次例会,负责制定总政策和基本路线;部长理事会,由各国外交大臣组成,每2个月召开1次例会,为制订成员国合作与协调政策提出建议;总秘书处,设秘书长,为常设执行机构。此外,还设立一系列分委员会。成立以来,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进行了协调和合作,日益成为阿拉伯国家中一支实力雄厚的力量。1981年6月,6国草签了经济联合协议;1983年12月,成立海湾6国投资公司;1986年11月决定,给予6国公民在任何成员国获取贷款和从事零售商业的权利。他们在加强经济合作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和加强6国在政治、军事、社会治安和文化教育卫生方面的合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该组织对维护海湾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阿拉伯国家的团结和本地区民族经济的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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