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页(744字)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及其政策的法规。1986年10月11日发布施行,共22条。主要内容是:(1)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如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拖;优先贷放短期周转资金和信贷资金;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政策。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出口产品需领取许可证的,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原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法律保护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遇有不合理的收费可以拒交,也可以向当地经委直至国家经委申诉;政府应及时审批企业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企业报批的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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