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条约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页(1056字)

又称安第斯集团。南美洲安第斯山地区国家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因安第斯山脉由北向南纵贯签约国而得名。1969年5月26日,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5国在哥伦比亚卡塔赫那签署《小地区一体化协定》,决定成立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1969年10月16日协定正式生效后,改称安第斯条约组织。1975年2月委内瑞拉正式加入,1976年10月智利宣布退出,现有5个成员国。总部设在秘鲁首都利。宗旨:充分利用该地区的资源,加强合作,发展经济,建立共同市场,实行区内自由贸易,其成员国参与推动一体化进程,为建立整个拉丁美洲共同市场创造有利条件。组织机构:(1)安第斯条约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1名代表组成,每年开会3次。(2)政务委员会。为主要行政机构,为安第斯条约委员会拟定政策和监督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3)专门性委员会。负责各项专门性工作,主要有计划、外贸、一体化、财政政策、卫生、社会事务、统计委员会等11个。(4)总秘书处。辅助政务委员会工作。(5)安第斯开发公司。为该组织的金融和信贷机构。负责筹措和发放贷款,特别是资助经济较落后的成员国。组织成立以来的主要活动:(1)消除内部关税,发展成员国间的贸易。截止至1980年,已有75%商品免除关税,成员国的贸易额迅速发展,1978年比成立前猛增10多倍。(2)统一对外关税,限制和利用外资。规定较发达的成员国先实行共同对外税率,于1983年完成,欠发达的成员国则最迟在1989年底实行。在外资问题上实行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对外资的投资范围、利润汇出比例、股权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3)制定各项合办工业计划和农业发展计划,其中包括石油化工、金属机械、汽车等工业,种籽、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肉类和奶一体化的发展。(4)加强金融合作,1976年建立安第斯开发公司,法定资金4亿美元,1977年建立储备基金组织,资金2.4亿美元,以便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协调成员国的外汇、贸易和财政政策。(5)扩大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1979年成立外交部长理事会,以便统一对外行动,80年代初发展了与欧共体、美国、经互会的关系。(6)加强同拉美其他国家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合作,如1984年同加勒比签署合作协定。(7)主张通过协商解决外债问题。1984年5国外债达648亿美元,每年还本付息额占出口收入的比例已上升到54.2%,要求发达国家对此问题应取灵活和现实主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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