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1页(491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而制定的法律规定。1987年3月1日公布执行,共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元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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