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2页(367字)

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各方可根据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将认缴的出资额一次或分几次缴足。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向第三者转让时,其转让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还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自的出资额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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