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2页(372字)

合营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机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采取董事会制。其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待遇等。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任期为4年。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由董事会推选,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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