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解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3页(288字)
合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停止与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除合营期限届满,解散企业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申请书批准后,企业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财产及债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