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4页(571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按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的全面清理与结算。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1)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2)清算委员会的任务。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3)剩余财产的分配。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4)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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