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的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6页(400字)

合作企业解散时,清算企业财产关系、终结解散企业法律关系的程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的归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没有提前收回的,可以按帐面价值分配剩余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在合作期内得到偿还的,合作期满后,剩余财产无条件归中方所有,不另行清理分配。合作企业终止营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公告债权人,在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剩余财产或剩余债务按合同规定处置、分担。合作企业因债务超过其资产而受到破产警告后,企业不得私自处置转移其资产。企业清算后,属于外商应得资产允许汇往国外,汇出额超出原有投资部分,视同利润,须缴纳所得税和汇出所得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