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6页(252字)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各方商定并在合同中规定的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该法对合作期限未作上限和下限的规定,而由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而言,投资少、回收快的项目,期限应该短一些;投资大、回收慢的项目,期限应该长一些。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