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8页(364字)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为设立外资企业进行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其程序是:(1)由外国投资者自己或由国内受委托人向地方对外经贸部门提出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对外经贸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对外经贸部,由对外经贸部会同计委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批;(2)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批准后,由外国投资者提出企业章程、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通过地方对外经贸部门转送对外经贸部审批;(3)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三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发给批准证书;(4)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