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8页(232字)
外资企业中止和终止时,按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清理和结算。企业应组成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计价和计算依据,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执行。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外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额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汇出时须缴纳汇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