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直接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8页(615字)

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的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别国直接向企业投资及利润再投资,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我国在海外开设非贸易性企业始于1979年。从目前已批准设立的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1)中方与企业所在国方(有时也有第三国投资者参加)共同投资,通常中方只占50%以下股份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占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绝大多数。(2)基本上由中方投资,外方只占极少数象征性股份的合营企业。这类企业为数甚少。(3)全部资本由中方投入并由中方独立经营管理的独资企业。目前其数量微乎其微。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企业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工贸技贸结合、加工装配维修、承包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法律咨询、印刷出版、医疗卫生以及中餐馆等服务性行业。从地区分布看,这些企业遍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北美洲、大洋洲、欧洲12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项目最多的是港澳地区,其次是美国、日本、德国、泰国、加拿大、阿拉伯也门等。这些企业的兴起,对于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先进技术、劳动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扩大承包工程及劳务输出、增加外汇、改善国际收支、培训人才、促进贸易、金融、保险和航运等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所在国发展民族经济、扩大就业机会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有效地促进了南南经济合作和南北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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