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9页(578字)
调整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类。(1)调整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中国现行有关海外直接投资唯一的专门法规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受国务院委托于1985年2月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该法规共25条,对建立海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并对我国建立海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指导思想、前提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省市根据该法规的基本精神制定了地方性的管理办法。除这一专门法规外,我国其他外资法规中也有涉及海外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抵免问题作了规定。(2)调整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为我国在投资领域与有关国家订立的国际条约。如我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投资保护、投资保险协定都有明文规定,其所调整的“投资”应包括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按照其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其所谓的“投资者”包括缔约各方的自然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其法律有权同外国进行经济合作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这是目前调整中国在缔约对方国家的直接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应高于缔约国的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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