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出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0页(552字)

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海外直接投资而建立的对投资者实行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国内法保护国际投资的主要形式。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海外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的程序主要有三项:(1)海外投资者向本国政府设立的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申请政治风险的保险(不包括自然灾害或一般商业风险);(2)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经审查与批准后,与申请保险的投资者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海外投资者作为被保险人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3)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海外投资者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并取得向造成意外政治损失的第三者求偿的代位权。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1948年在实施歇尔援欧计划时率先实行了这种投资保证方案。嗣后,一些主要资本输出国纷纷仿效美国的做法,建立了各自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先后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是1956年的日本、1960年的法国和联邦德国、1966年的丹麦、澳大利亚,1969年的荷兰、加拿大,1970年的瑞士,1971年的比利时和1972年的英国等。由于各国的立法存在差异,其有关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但综合起来,主要有美国、德国和日本三种涉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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