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资企业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4页(415字)
菲律宾具体规定外国投资的审批、颁发营业执照以及司法救助等事项的法律规定。1968年9月30日由菲律宾共和国第六届国会第八次特别会议通过并生效,经1973年1月6日第92号总统命令修订,菲律宾总统投资局同时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共14条。主要规定准许的投资;须经批准的投资;颁发营业执照;合并和调整;地方政府的措施;通告的公布和张贴和司法救助等。该法规定,外国的或全部或部分属于外国人所有的营业机构,在菲律宾进行投资和营业,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在自立基础上健康而均衡的发展,并符合修正案提出的其他各项项目的。不允许投资的领域有:(1)与宪法以及法律规定菲律宾籍人在该企业中应拥有的所有权比例相抵触者;(2)将导致明显的垄断或合并,以致妨碍贸易者;(3)菲律宾人有足够能力开发的领域;(4)与优先投资计划相抵触或不一致的项目;(5)不利于国民经济在自立基础上健康而均衡发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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