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得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5页(365字)
乍得共和国调整在其境内的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1963年8月26日公布生效。共四部分47条。第一部分是对于普通法的规定,规定了一般保证;税收利益,包括关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注册、贴花和有价证券所得税。第二部分规定了优惠制的提供、经济利益;优惠制度的适用范围、税务利益、稳定制度、批准的撤销。第三部分规定创业协定,包括适用范围、程序。第四部分,其他条款。该法规定,以下各企业可享受优惠制:(1)对经济作物能进行某一阶段的加工或产品包装的企业;(2)渔牧企业;(3)进行动植物产品加工的工业企业;(4)制造和装配非耐用消费品的工业企业;(5)进行开采、富集或加工的行业企业以及附设的装卸和运输企业;(6)矿藏和石油勘探企业;(7)动力生产企业;(8)经营旅游的企业;(9)不动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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