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加什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6页(516字)

尔加什民主共和国调整在其境内的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1973年9月19日公布生效。共六章32条。规定了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一般规定;对特别有利于国民经济的企业所赋予的优惠地位;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手工业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的义务和调解和仲裁程序等。该法规定,凡是其活动特别有利于国民经济,并能提供足够的保证(特别是技术和财政方面的保证)的企业,可享受本投资法所确立的优惠地位所给予的利益。所谓特别有利于国民经济的企业的活动,系指具有足够的经济盈利率,有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各项目标的实现,特别是指以下各项活动:创造就业机会;因其作用提高了国家资源的价值;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情况;适合当地的需要;充实国家外汇的实力;使马尔加什国民参与资本所有权和经营管理企业;纯粹商业性活动。该法规定,对于所批准的企业,可享有包括财政措施、金融措施、经济措施和社会措施在内的优惠、特殊待遇和便利。就措施而言,包括:(1)除有关进口各类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一般条例外,在国家年度进口计划范围内,优先分配外汇进口;(2)在外汇管理条例的范围内,对投资清算所得利润和资金的转移,有特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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