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向墨西哥投资和管理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6页(749字)

墨西哥调整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鼓励向墨西哥投资及鼓励外国投资,以促进墨西哥经济合理而均衡的发展。1973年5月8日开始生效。规定了已设立的企业或其控制权的取得;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边境和沿海地区的信托制度;国家外国投资登记处。该法将允许和不允许外国投资的范围分为三类:(1)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石油、其他碳氮化合物、主要石油化学产品、放射性矿物开发、生产核动力、有关法令规定的其他事业等部门,只能由墨西哥政府经营,禁止外国投资;(2)广播电视、市内和长途汽车运输、联邦公路运输、国内空运、海运、开发林业资源、天然气分配、专门法令或联邦政府发布的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事业,只准许墨西哥人和墨西哥公司经营,禁止外国投资;(3)其他允许外国人投资的部门,必须按下列比例投资:①按一般租借权开采的国家矿藏,外资不得超过49%;按特别租借权开采的国家矿藏,外资不得超过34%;②二次石油化工产品企业,外资只能占40%,③专门法令或联邦政府发布的法规所规定的事业,如农业、渔业、橡胶工业、出版宣传业、瓶装汽水业、电影放映发行、城市交通运输、海空和陆路运输、沿海航运、矿业、水泥业、冶金、玻璃、化肥、纸浆、铝制品以及盈利性质的武器弹药的制造和销售等部门,外资不得超过49%。投资法规定,当外国投资有利于国家经济时,可以提高上述比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外国资本提出的条件。该法决定成立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由内政部长、外交部长、财政和公共信贷部长、国家文物部长、工商部长,劳动和社会福利及总统府部长组成,并明确了该委员会的职权。同时成立国家外国投资登记处,由国家外国投资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受工商部长领导,负责外国投资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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