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9页(384字)

西方发达的资本输出国提出的衡量国有化是否合法的标准。所谓充分即指对被国有化的财产给予全部补偿。全部补偿包括赔偿因国有化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被征用的投资,后者包括所有无形资产,如商誉及利息以外投资者可预期得到的利益的丧失。所谓有效即指该补偿可随时为接受补偿的外国人有效地支配和使用。所谓即时是指补偿必须在国有化前一刻或当时做出,否则,必须支付相应的利息。这种国有化补偿的标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传统的国际法从未确定主权国家必须对国有化负赔偿义务的原则。从经济上看,投资者在被国有化以前已经获得了许多利润,再要求全部补偿是很不合理的。此外,对被国有化的财产特别是无形资产、预期利润等间接损失的估价在技术上极为困难。因此,所谓全部补偿的标准是完全脱离实际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泛的国际实践已否定了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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