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与善良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0页(354字)

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指国际法院具有适用公允、正义的超法律准则,而不适用国际法准则的裁判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经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有本着“公允与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国际投资争端适用公允与善良原则解决见之于1965年《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该公约第42条第3项规定,“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法庭在双方同意时对争端作出公平和善良的决定的权力”。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一原则的适用可以解决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该原则过于抽象、模糊,实际上允许仲裁员有权摆脱现行法则,而适用一种无客观标准可循的似有似无的原则来解决争端。因此,当事人特别是东道国在同意适用该原则时应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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