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人民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3页(343字)
可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的人民币。为了避免美元或其他货币贬值的风险,从1968年起,我国对外贸易实行以人民币对外计价成交,即我国出口货款对方可用人民币支付,我国进口货款也可以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国外进口商和银行为了与我国进行贸易,可以自愿在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帐户。该帐户的存款既直接可支付我国出口商品货款和劳务费用,也可将存款余额按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折成外汇汇出境外。由于这种帐户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成外汇汇出,不受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限制,与纯属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不同,故称外汇人民币。外汇人民币是一种记帐货币,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符号为RMB,以区别于一般人民币符号。外汇人民币不是外汇兑换券,也不是特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