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4页(616字)

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广义上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与金汇兑本位制。而狭义的金本位制仅指金币本位制,是用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黄金铸就金币,实行以金币流通为主的货币制度。它的特点是:(1)以金币为本位货币、本位货币具有法定的含金量,金币可自由铸造和熔化;(2)银行券可自由兑换金币或与金币等量的黄金;黄金在国际上可自由输出与输入;(3)各国货币之间的汇价根据各自的含金量确定,国际间的结算与各国货币的储备等必须用黄金。金本位制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信用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输出的发展。在金本位制的实行过程中,国际上并无一套规范该制度的法律,而主要源于各国国内货币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续。1816年英国制定了《铸币条例》,首先采用了金本位制度。19世纪50年代后,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用。到了帝国主义时期,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维持金本位制的一些主要条件遭到破坏,资本主义矛盾进一步尖锐化,货币同黄金的可兑换性被禁止,各国纷纷放弃金本位制。在战后,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1924~1928),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改行金块本位制;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和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改行金汇兑本位制。到了本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期和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在设法加强国内的货币管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也无法维持下去,这样金本位制就完全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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