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7页(384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会员国发放的一种最基本的贷款,主要用于会员国解决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周转需要。贷款的期限3~5年。贷款最高额度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25%。总额度分为两个部分五个档次。第一部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占会员国缴纳份额的25%。第二部分通称为信贷部分贷款,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均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25%。储备部分贷款不须经过批准,会员国可自动提用。信贷部分贷款的提用必须经基金组织的审核批准,档次越高,条件越严。第一、二档信贷部分贷款会员国需要可随时提取。第三、四档信贷部分贷款(又称高档信贷部分贷款)会员国要提供信贷、贸易和国际收支的各项指标以及稳定本国经济的详细计划,使用此贷款时还须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普通提款权的贷款形式是会员国以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还款方式是以黄金或外汇再购回本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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