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8页(1559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在共同体内部之间实行的货币金融联合而采取的共同货币金融方针、政策、措施、制度的总称。60年代以来,美元危机不断出现,越来越严重地影响欧洲货币的稳定性。欧共体国家为保持货币联系,促进经济往来,1969年12月在海牙举行了共同体六国首脑会议,正式决定把建立一个完整的经济和货币联盟作为共同体的重要目标之一。1971年2月,经济与货币联盟宣告成立,共同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决议》,规定分三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由于种种原因,分阶段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计划并未执行到底。但当时共同体各国间已实行了相互间保持固定汇率,对美元及其他货币实行联合浮动的汇率制度。1977年起,严重的美元危机再次影响着欧共体国家。1978年7月在不来梅,1978年12月在布鲁塞尔先后举行了两次欧共体九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决议。当时,除了英国之外,欧共体其他成员国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都加入了该体系。决议于1979年3月13日实施生效。欧洲货币体系正式建立。1989年6月19日西班牙正式加入该体系。目前欧共体12个成员国中英国、希腊、葡萄牙未加入。该体系主要内容有:(1)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实行固定汇率制,对非成员国货币则实行联合浮动汇率制。规定了成员国货币之间的中心汇率和围绕中心汇率波动的幅度。原则上波动幅度不超过中心汇率上下各2.25%,意大利里拉波动的上、下限各为6%。此外,每种货币还和“欧洲货币单位”订有中心汇率和偏离限度(即2.25%的7.5%:1.6875%)。如果一国货币汇率的波动超过了限度,有关国家就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进行市场干预,或采取其他经济、金融措施,或进行磋商来解决;(2)创建“欧洲货币单位”,以一篮子货币作为定值标准,没有现钞但具备货币的各种职能。这是欧洲货币体系的核心。欧洲货币单位以原来的欧洲记帐单位为基础,由欧共体12个成员国货币加权计算合成,每种货币所占比重主要根据各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在欧共体内贸易额所占比重加权计算。每隔五年研究、调整一次。共同体委员会每天根据市场行情,编制欧洲货币单位牌价,并由“路透社”报道和英国《金融时报》登载。欧洲货币单位是成员国货币汇率波动差异程度指标的基本计算标准,和确定成员国货币中心汇率的标准,是成员国之间的结算手段和信贷往来计算单位,是各成员国官方储备的一部分。欧洲货币市场已出现用其计值的债券和储蓄帐户;(3)建立欧洲货币基金,1973年4月6日欧共体成员国在卢森堡建立了“欧洲货币合作基金”,通过市场干预,稳定面员国相互之间的货币汇率,对国际收支逆差成员国提供短期贷款,集中成员国货币储备,作为划拨清算中心。最初定为14亿欧洲记帐单位,到1974年1月已有27.25亿欧洲记帐单位。1979年3月欧洲货币体系建立后,准备在1981年3月建立欧洲货币基金,以提高干预市场,提供信贷的能力。欧洲货币体系成立初期,暂时保留原欧洲货币合作基金。拟议中的“欧洲货币基金”将集中成员国20%的黄金、外汇储备,筹集资金250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140亿作为短期贷款基金,110亿作为中期财政互助基金。同时,成员国还应将等值的本国货币存入基金,使其总数达500亿欧洲货币单位。这是一支干预市场的强大力量,也是一笔雄厚的信贷基金。各成员国已按规定向欧洲货币基金缴存相当于基金总额20%的黄金外汇储备。该基金则相应拨发等额的欧洲货币单位,供清算和储备之用。欧洲货币体系建立以来,对稳定成员国货币汇率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收支状况差别较大,财政金融政策各有所虑,欧洲货币体系的运行和发展还存在着不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