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3页(439字)

原意是指“国际汇兑”,即把一个国家的货币,通过特定的金融机构,兑换成另一国家的货币,借助于各种信用工具(如汇票、支票),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为了以兑换方式进行国际支付,就出现了各种支付手段和工具。因此外汇通常是指外币或以外币表示的用于清偿国际债务的支付手段。其基本特征是:(1)必须是以外币计值的国外资产;(2)这种资产的偿付必须有保证;(3)它可以转换成其它外币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外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根据1980年12月我国公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外汇具体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汇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4)其他外汇资金。”

上一篇:涉外货币金融法 下一篇:外汇市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