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3页(821字)

又称外汇行市。经营外汇买卖的交易场所,其职能是经营货币商品,即不同国家的货币买卖。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是:(1)外汇银行。这类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有专营或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外国银行设在本国的分支行,其他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2)买卖外汇的客户。以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国际贸易商,是外汇市场的主要需求者和供应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国际间各类投资者、筹资融资者及投机者成为外汇市场的主要客户。此外,还有其他外汇供求者,如旅游者,汇出或收入侨汇者,出国留学者等;(3)外汇经纪人。他们是银行间或银行与客户间进行联系接洽外汇买卖的商人。他们促成交易,从中获取手续费;(4)中央银行。一般负责管理外汇市场,当外汇市场上货币汇率动荡时,通过买入或卖出外汇干预市场,稳定货币汇率。外汇市场的交易形式有以下几种:(1)外汇银行与外汇经纪人或客户之间的交易;(2)同一外汇市场上各外汇银行之间的交易;(3)不同外汇市场上各外汇银行之间的交易;(4)中央银行与外汇银行之间的交易;(5)各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外汇市场的业务活动主要是买卖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另外,还有远期择期交易、远期期权交易、掉期交易、套汇和套利交易以及70年代以来新出现的外汇交易方式,如外汇期货交易、货币互换交易等。当今世界外汇市场的特点是:(1)全球的外汇市场在时空上成为一个国际外汇大市场。从时差上讲,世界各地外汇市场的交易时间恰好互相衔接,而现代电讯的发展又把各地外汇市场从空间上联成一体,国际外汇市场业务因此得到空前发展;(2)各地外汇市场的汇差日益缩小,传统的套汇活动机会越来越少;(3)汇率涨落不定,外汇市场动荡剧烈;(4)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5)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干预频繁。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外汇市场主要有伦敦外汇市场、纽约外汇市场、东京外汇市场以及法兰克福市场、巴黎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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