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的发行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7页(235字)

即B股的认购人。是能以外汇认购B股,从而成为发行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B股的发行对象限于:(1)香港、澳门、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2)外国法人和自然人;(3)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在其认购B股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认购时应出具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单个对象买入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股数量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5%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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