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的发行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7页(507字)

符合一定条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发行B股,以筹集外币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B股,须持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发起设立者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30%股份。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B股,要有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还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此外,申请发行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书面性文件。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政策规定;(2)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股的年度股息红利额;(3)原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B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应符合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发行者要发行B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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