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7页(476字)

美国执行证券法的机构。其五位成员均由美国总统指定,并须得到参议院的咨质和同意,其中属同一政党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成员构成主要是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证券分析家和监审人员,分布在本部各部门和九个地区办公室;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指定,每一办公室的职员领导则由委员会指定;委员会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地区办公室负责随时检查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文件记录以视其是否守法,并通过受理投资或者一般公众的申诉作为发现违法行为的主要渠道。一般说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是采用实地调查方法,如果调查结果确定存在违法行为,委员会可采取一系列行动,也可通过地方法院来制止。在发生欺诈和其他蓄意违法时,委员会将与司法部门联系,向联邦最高陪审团提出犯罪证据和刑事诉讼。委员会还可运用其他行政措施来强化证券市场的管理,比如拒绝、暂停、撤销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注册登记,暂停或开除其作为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证券协会的成员资格。必须强调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并非独自发挥作用,而是与联邦、州和地方各层次的其他司法部门密切联系以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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