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5页(546字)

由亚洲区域性开发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于1966年,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投资、提供技术援助,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合作和发展。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本地区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公私企业,以及与本地区开发有关的国际机构和地区性机构。贷款的基本原则是:(1)贷款针对特定的发展项目;(2)贷款的前提是获得借款方政府的同意;(3)适当考虑借款方合理地获得其他途径贷款的能力;(4)亚行对贷款利率、费用,还本安排有决定权;(5)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贷款只能在成员国境内用于购买成员国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在直接贷款时,贷款只能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支付;(6)当借款方不是成员国政府时,须由政府担保。亚行贷款的一般程序为:(1)提出申请;(2)项目审查;(3)谈判签约;(4)理事会批准,发放贷款。贷款业务分普通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1)普通贷款:期限12~15年,利率浮动,贷款主要提供给发展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2)特别贷款:期限25~30年,利率1~3%,属于面向贫困国家的低利优惠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基础市政设施等方面。80年代以来,也注重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经济发展计划贷款和经济调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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