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偿还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9页(363字)

国际定期商业贷款协定的条款之一,主要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限未到之前偿还贷款的条件和方式。一般情况下,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的预期得益,不愿意出现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但是,如果贷款协定没有提前偿还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借款人可以自由行使提前偿还的权利。因此贷款人往往在商订贷款协定时,列入提前偿还条款,对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权利加以限制。一般列入如下内容:(1)借款人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才能提前偿还;(2)借款人如提前还款,须向贷款人支付一笔升水,以弥补其投资损失;(3)提前偿还的顺序应是先还贷款人未支付的贷款额,再偿还已贷出但未到期的贷款额;(4)一旦发出提前偿还通知,借款人必须执行,不得撤销,且提前偿还额不得重借。(5)除非符合协定所载的规定条件,不得任意提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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