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0页(436字)

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在由其支配的不动产上设定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西方国家的法律一般不限制外国人对不动产即土地、建筑物等的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一般称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权,要以书面契约设立,担保人还须在契约上签署,并要求进行登记,使物权担保公开化,以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可作为确定债务清偿优先顺序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物权担保协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须对基本的权利义务有所涉及。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便可通过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受到补偿。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占有买卖和直接抵偿三种。占有即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担管理定条款占有担保人用以担保的不动产。变卖是贷款政性将担保人用以担保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或私人变卖,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直接抵偿是贷款人愿意从担保物本身抵偿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借款人对担保物的赎回权利。关于不动产物权担保的法律,各国差异很大。具体做法更是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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