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担保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0页(289字)

不动产担保物权优先顺序的一种确定制度,是一种固定担保物权顺序原则。即债务人清偿了第一顺序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则该担保物权归属担保人,并且担保物所有人可以为自己设立第一顺序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保证担保物所有人自己的清偿顺序,而是为日后某些债务的优先受偿保留的清偿位次。第一顺序担保物权属担保物所有人自己,第二顺序担保物权人只能从担保物价金除第一顺序担保债权金额之外的余额中受偿,且担保物所有人可以将第一顺序担保物权授予或转让给在第二顺序担保物权设立后才成立之债务的债权人。所有人担保物权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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