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0页(214字)

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方式之一。是当借款人届期未清偿债务,则担保物所有权移转给贷款人,以代替用担保物价金的清偿。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前或清偿期到来之前达成的代物清偿契约是无效的,但在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的代物清偿契约则可以有效,依此契约,担保物所有人失去了对担保物的所有权。代物清偿契约的订立不得损害其他担保物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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