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0页(471字)

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动产向贷款人提供的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可分为有形动产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以及无形财产如合同、特许权、股份和其他证券、应收帐、保险单、银行帐户等。由于处理动产物权担保比处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方便,因此在国际信贷中使用较多。设立动产担保物权时,各国一般都规定要进行登记和通知,若为非占有性动产物权担保,还要求书面协议形式。当借款人不能清偿其贷款债务时,贷款人便可通过对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受到补偿,其执行可采用占有、变卖和直接抵偿三种形式。占有是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担保协定条款占有动产。变卖是贷款人可将担保人用以担保的动产通过拍卖或私人变卖,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若拍卖价款不足偿债、贷款人可凭法院判决扣押借款人任何其他依法不能豁免的资产。直接抵偿是贷款人愿意从担保动产本身抵偿债务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借款人对担保物的赎回权利。但一般直接抵偿是有限制的。贷款人若请求直接抵偿,必须将意愿通知借款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其无异议,即可实施直接抵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