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定期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1页(204字)

国际信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保证协定或法律规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而中止,保证人要对借款方全部贷款债务的本金与利息和直接产生于贷款债务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如果保证协定明确规定了非限额保证,即使发生了象保证人死亡或破产这样保证协定或法律规定的事件,也不意味着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中止,不存在责任范围和程度的明朗化问题,保证人须对借款人全部贷款债务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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