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3页(258字)

通常是政府或母公司为政府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人出具的愿意承担保证义务的声明文件。其主要容为,作为政府或母公司的担保人表示已知道并且承认拟议中对政府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贷款,同意只要贷款未偿还,其即在借款人资本中保留一定比例的权益,或如果抽回这些权益,就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并表示愿意向借款人提供金融资助。意愿书不是信用担保协定,内容较为模糊,仅表明了作为担保人的政府或母公司的意图,很难说承担担保义务,不象信用担保协定在各方面有保护性条款,削弱了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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