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失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03页(469字)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法律制度。(1)宣告公民失踪的要件。在实质要件方面:①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②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③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上述三个实质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形式要件方面,①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失踪,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②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2)审理程序。法院在受到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的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其申请;确认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的,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判决一经作出并送达至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