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4页(421字)

亦称平等担保或平等位次。国际融资领域中具有信用担保效果的规约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借款方必须使无物权担保的贷款方与其他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都订有这一条款。平等条款的作用包括:(1)如借款方是公司,则在其因无力偿债而清理或被迫分配资产时,无物权担保的贷款方就能同其他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后者不得享有任何优先权。(2)如借款方是国家,则适用该条款就能防止借款国政府将政府收入或外汇储备对一个债权人清偿,或在债权人之间实行歧视待遇。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平等条款的适用也有许多例外。如当债务人破产清理时,税收和雇员薪金可优先于其他无物权担保债权受偿。此外,法律明确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不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改变的。当平等条款不违反法律而借款方违反该条款时,贷款方也不能对借款方资产有任何请求,只能采取提前偿还期等违约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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