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8页(241字)

商品出口以后,国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其目的是降低本国商品的成本和出口价格,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一种间接形式的出口补贴。其具体作法是:(1)退还出口企业所缴纳的生产环节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等国内税;(2)海关退税,即把进口原材料或半制成品加工为成品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但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如再出口时,一律不予退税。我国于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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