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0页(574字)

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买卖双方的一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肯定表示。构成发盘的条件有三:(1)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作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发盘必须由发盘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伙人和合资经营者。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只有内容十分确定的发盘,才能经接受而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1)款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一项仅写明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的发盘,在被受盘人接受而成立合同时,合同的其余条件(如交货、付款等)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参见该公约第8条、第33条(c)和第58条)。在我国外贸业务中,对外发盘,一般都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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